栏 目 树 形 导 航
 | 网站首页 | 眼科中心 | 协和眼科 | 会议中心 | 医学资源 | 精美图片 | 眼科宝贝 | 协和论坛 | 淘宝网店 | 会员中心 | 帮助中心 | 金币换眼科点 | 申请专业权限 | 
最新公告:     本站新域名:http://www.eyecn.net  [毛进  2006年5月29日]         2025年5月18日 星期日
您现在的位置: 眼科医生网 >> 眼科中心 >> 医疗保健 >> 医法纠纷 >> 正文
| 眼科知识首页 | 眼科医生 | 眼科学术 | 眼科专业 | 医疗保健 | 站务管理 |
专题栏目
  • 健康快车培训课程
  • 北京眼科学会病例讨论
  • 医学研究评述
  • 印度手术录像
  • 世界青光眼日
  • 眼科考试
  • 资深会员专区
  • 老年黄斑变性
  • 热力推荐
  • 专业好文
  • 更多专题

    更多内容
    相关文章
    更多内容
    “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
    “医疗行为举证责任”释义及防范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协和医学论坛联盟 点击数:75972 更新时间:2003-8-12 10:11:00
    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第二十一条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建立专家库。
      专家库由具备下列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一)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执业品德;
      (二)受聘于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医学教学、科研机构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技术职务3年以上。
      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条件并具备高级技术任职资格的法医可以受聘进入专家库。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依照本条例规定聘请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进入专家库,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第二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特殊情况下,医学会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需要,可以组织医患双方在其他医学会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鉴定或者函件咨询。
      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医有义务受聘进入专家库,并承担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专家鉴定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实行合议制。专家鉴定组人数为单数,涉及的主要学科的专家一般不得少于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涉及死因、伤残等级鉴定的,并应当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法医参加专家鉴定组。
      第二十六条 专家鉴定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医疗事故争议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第二十七条 专家鉴定组依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运用医学科学原理和专业知识,独立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对医疗事故进行鉴别和判定,为处理医疗事故争议提供医学依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扰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不得威胁、利诱、辱骂、殴打专家鉴定组成员。
     专家鉴定组成员不得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三)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之日起45日内组织鉴定并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可以向双方当事人调查取证。
      第三十条 专家鉴定组应当认真审查双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答辩并进行核实。
      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并积极配合调查。当事人任何一方不予配合,影响

     << 上一页  [31] [32] [33] [34] [35] [36] [37] 下一页

    眼科资讯录入:毛进    责任编辑:毛进 
  • 上一篇眼科资讯:

  • 下一篇眼科资讯:
  • 【字体: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评论人评论内容评论时间打分
    force119透彻!!但是在现实社会和目前的医疗环境下行得通吗?2007/8/27 17:13:455分
    怎么分医院处于强势地位阿
    2007/8/2 10:40:233分
    qq现在社会为什么都是患者找医院打官司,就没有医院或医生起诉那些确是无理取闹,干涉医院医务人员正常工作甚至威胁到医务人员人生安全的患者!!!!!2007/1/12 19:52:273分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眼科医生网 眼科医生网版权所有 @ 1998-2008
    部分文章和资源来源于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版权,请指出! 站长:毛进
    信息产业部备案
    *京ICP备05085871